前言:只要写张欠条,双方翻脸时就可以把存在或不存在的借款要回来吗?花钱买教训不如花钱买学问!
一位女粉丝的苦恼:
泰安东平律师:大学毕业那年进入某单位工作,然后然后和单位某领导好上了,最先开始他告诉我是离异单身,我信了并且很快同居,没想到他只是分居并没有离婚,我提出分手他不愿意,为了摆脱他的纠缠,我就写了一张欠条给,内容是这样的:
欠条
今借陈**人民币12万元(拾贰万元)整,泰安东平律师于两年之内还清,如果到期不还,本人自愿每日支付违约金50元。
借款人:王***
**年**月**日
附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没想到,我现在竟然收到法院传票,原来同居男友陈**拿着欠条到法院起诉我,要求我归还那子虚乌有的所谓12万元,说当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我的,事实是我当时为摆脱他的纠缠,迫不得已写的,“被小三”就很悲催耽误我2年时间还被他起诉,真的是遇人不淑呀,怎么办?
在谢友林律师看来,这位姑娘的婚恋路确实走的非常不好,耽误了青春还背了“黑锅,还有可能破财,真的是福无双至祸不单行,但是:
现在对方已经到法院起诉姑娘收到了传票,东平律师现在紧要的是解决这个欠条上的钱要不要还的问题,对不对?
但从法律上分析,以谈恋爱为目的给与对方一定数量的金钱或其他财物这种行为的性质在法律上往往认定为赠与关系,当然数额不能过大,一般几百几千或互赠的小礼物即使双方没有形成婚姻关系,也不能通过法律程序追回。除非双方有特别约定,才能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
双方在谈恋爱或同居期间,一方出于感情或其他目的,两人有一定的经济往来也是很正常的事,谈恋爱伤钱是必须滴,双方解除恋爱关系或同居关系时,谈钱伤感情也是可以理解滴。
但有一点必须注意:
泰安东平律师事务所,如以结婚为目的赠送的彩礼、婚房等大宗财产,如婚约解除,赠与的条件无法兑现,赠送的财物应当返还。
什么是叫特别约定了?
1、借贷过程中,应找证人在场,证人与双方最好不是直系亲属关系。
否则,仅仅只是提供一张“前条”或“借条”而没有其他的证据证明该借贷事实客观存在,很可能会存在因证据不足承担败诉的风险。
为什么这样说?
2、写好借条后,当天以汇款方式,泰安律师按约定金额汇入对方账户并保留汇款凭据,一定要在备注栏注明用途;
3、双方对借贷关系,书面约定,内容中对双方借贷详尽表述,写明借贷金额且明确约定偿还期限;
很显然,本案中的王姑娘根本没有借钱的意思也没有收到任何款项,虽然最后官司胜算的可能性大,但无端端的打这样的官司,也算是飞来横祸吧。
根据生活常理可知,泰安宁阳律师在同居期间恋人之间可能存在经济往来关系,但其经济往来款项的性质,不必然是因民间借贷关系而产生的,因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必须要求借贷双方具有借贷合意和基于借贷合意支付的款项。
所以,擦亮眼睛找对男人嫁对男人也是一门学问,如果有任何这方面的不懂,可付费咨询谢友林律师,能不走的弯路我们最好不要走!
花钱买教训不如花钱买学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