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东平律师,泰安东平律师事务所:【基本案情】
王政与张艳华系夫妻关系。王一山、刘翠香为王政父、母亲。2009年9月17日,刘翠香分七次从合作信用社取款4.9万元,并在同日将该4.9万存在了王一山的活期存折中,同日又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储蓄所取款5万元。2009年9月18日,王政与张艳华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纳购房款222617元,购买了一处房屋。2009年9月29日王政因车祸死亡。刘翠香分别于2010年9月4日、10月17日、11月1日、12月19日四次与张艳华打电话,在通话中刘翠香向张艳华催要该笔借款5万元,说张艳华均以自己先在其与王政共有房屋的卖房协议中签完字后再说而推脱未还。被告张艳华对此予以否认,认为被告丈夫王政生前没有向刘翠香借款5万元,自己与丈夫王政购买房屋的钱为向自己亲属所借。
泰安东平律师,泰安东平律师事务所:【案情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诉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虽未向本院提供诸如借据等直接证据加以证明,但从其所提供的于2009年9月17日在银行取、存、取款凭证,被告与原告之子次日在开发公司购买房屋的购房发票,2010年9月份至12月份四次催款的电话录音证据材料分析判断,二原告作为六十多岁的老人,其取钱如不是具有特殊用途,不可能出现于同日银行三次将钱取出、存入后又取出的事实,而次日二原告之子与被告即在开发公司交纳了22万余元的购房款。
泰安东平律师,泰安东平律师事务所:被告虽提供了其为购买房屋而向亲属借款的部分证据,但该证据不能否定二原告的证据,结合本案的案件情况二原告所提供的证据证明力明显大于被告提供的证明力,可以认定被告与二原告之子由于购房所需,由二原告之子王政向二原告借款5万元的事实。
【泰安东平律师,泰安东平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二原告之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二原告借款5万用于购房,其在去世后,被告应当对该笔借款承担偿还责任。